来访人须知
一、来访者应当依照《信访条例》及有关的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程序,首先向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提出信访事项,求决类来访应逐级反映。
二、来访者要自觉维护信访秩序,服从接待人员的组织安排,不得无理取闹,侮辱殴打接待人员,干扰机关正常工作和影响社会秩序。
三、来访者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,如实地反映情况和问题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更不得借信访形式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四、坚持依法上访,不得串联、煽动集体上访,对反映群体意愿的上访应推选不超过五名的代表进行反映,严禁冲击机关、聚众闹事、破坏公共设施等过激行为的发生。五、来访者在接谈完毕,并得到明确的答复意见后,应自动离开接待场所,不得滞留接待室或坚持无理和过高要求,一旦信访事项得到恰当的落实处理,应立即停诉息访,不得无理纠缠。